原告张某,女。
被告谢某,男。
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被告谢某表示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9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谢某贵。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谢某贵由被告谢某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勇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袁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