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略)。
被申请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汉中市人,住(略)(略)。
申请人钟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崔某某驾驶的渝x号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0年2月20日19时5分许,被申请人崔某某驾驶渝x号轿车由安康市往汉中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210线x+800M处时与行人钟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受伤,渝x号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某某、崔某某应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为了便于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崔某某驾驶的渝x号轿车。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斌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段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