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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犯赌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日至9日,被告人钟某在(略)自己家中,利用“地下六合彩”写单,接受投注。共接受投注共计24000元。其中,接受谭某投注4次,共10000元,接受罗某某2次共14000元。被告人钟某将接受投注的码单联同自己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的十多万元均报给上线汤建福,从中非法获利一千七百余元。

2012年2月9日,被告人钟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谭某、罗某某的证言、训某、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钟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论罪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零三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赌博罪,判处胡、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智华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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