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2011年10月31日因涉嫌受贿、贪污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辩护人韦某某,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某,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2年4月18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梁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韦某某、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09年至2011年10月,城固县X村X路计划及修建城固县X镇X路面改造工程,南沙河大桥改建工程,公路标志标识牌加工安装工程等工程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乙先后十五次收受高某庚、穆某、高某丙、何某丁、李某戊、何某己等人贿赂97000元。
二、贪污罪
200履胂臧保问侨坛毓阉騲痴槲鞘罴嚼掌诟≡澄5把谙淦缶雅橛芙仙度耸铝魃∥鼗鹿袷芪砉掷嗑蹬醒闹餍沃钊吕S弧姹烁钊嚼掌诟钤吕挠锏轮阉x镇争取到香港救灾捐款205000元,后李某乙与杨某将该款私分。其中被告人李某乙分得115000元。后李某乙将600⒃欧阉x镇部分贫困群众,38000元被骗走。个人实得710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李某乙所作的供述可证实。李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和贪污罪追究被告人李某乙的刑事责任。并书面建议以受贿罪判处李某乙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贪污罪判处李某乙四某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韦某某、陈某某辩称: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受贿97000元,对其中35000元的指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贿犯罪构成要件。二、对李某乙贪污的数额指控不准确。1、李某乙因争取慈善捐款请客吃饭、购买土特产花费10000元左右应在贪污款中扣除。2、李某乙缴纳省委党校研究生班学费8500元,应在贪污款中扣除。三、被告人李某乙具有法定、酌某、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有积极退赃行为;2、被告人具有坦白和自首情节,又系初犯。3、被告人以前未有过违法违纪行为,一贯表现良好。故建议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李某乙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一)2009年,城固县交通局按照上级安排实施“通村X路计划”,城固县X镇至桔园镇X村X路修建计划,该计划中包括双溪镇X村至桔园镇X村X路,城固县交通局批准了该计划。期间,双溪镇政府发现,由于其工作的疏漏,上报的计划中缺少回子坝村X村X路,如果不修这条公路,将导致附近群众出行不便。2009年11月份的一天,双溪镇X镇长穆某为了让李某乙帮助双溪镇X村X路X村X路计划,在李某乙家送给李某癸金10000元,该李某癸以收受。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高某庚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为了让李某乙帮忙让双溪镇X村X路X村X路计划,他和穆某送给李某乙10000元。
2、证人穆XX言证明,为了将付家院村X村X路计划,2009年11月份一天,他和高某庚在李某乙家送给李某乙10000元。
3、有回子坝村通达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载卷为证。
4、有报账发票载卷为证。
5、被告人李某乙对收受高某庚、穆x元的事实亦供认。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二)2009年初,城固县交通局决定修建城固县X镇X路面改造工程,同年4月,陕西兴汉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高某丙中标承揽到该工程,同年9月该工程竣工。2009年12月份的一天,高某丙为了感谢李某乙的关照并希望其帮忙及时拨付工程款,在李某乙办公室送给李某癸金5000元,李某癸以收受;2010年4、5月份的一天,高某丙为了感谢李某乙的支持并希望其尽快拨付剩余的工程款,在李某乙办公室送给李某癸金3000元,该李某癸以收受。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高某庚X证言证明,他承建的龙沙路竣工后,为了及时结清工程款,他于2009年12月份送给李某乙5000元。后又于2010年4、5月份送给李某乙3000元。
2、有城固县X路改造工程合同协议书载卷为证。
3、有拨款凭证及银行转账凭证载卷为证。
4、被告人李某乙对收受高某丙8000元的事实亦供认。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三)2009年下半年,汉中市交通局向某固县X村X路建设计划”,计划含有城固县X村,这两村X村X路,导致两村X村X路建设指标作废。2010年,铁炉湾村党支部书记邓某明听说如果能将该村纳入通达工程,即可获得财政补贴,便同砖溪村党支部书记杨某田某壬量找李某乙帮忙。2010年9、10月份的一天,邓某明、杨某田某壬人为了请李某乙帮忙将该两村纳入2010年通达工程计划,在城固县皇城肥牛火锅店请李某乙吃饭时送给李某乙10000元现金,该李某癸以收受。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邓某证言证明,为了将铁炉湾村X村纳入通达工程,他和杨某田某壬李某乙在城固县皇城肥牛火锅店吃饭时送给李某乙10000元。
2、证人杨某X亦证明上述事实。
3、证人杨某X证言证明,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杨某田某壬他借了10000元。
4、有城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农村X路通达工程投资计划的通知载卷为证。
5、被告人李某乙对收受邓某明、杨某田10000元的事实亦供认。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四)2009年6月,李某乙被任命为城固县X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参与省市X村X路工程的验收工作。2009年11月的一天,城固县X镇党委书记侯彦杰、镇X镇当年所修的7条通村X路顺利通过省市验收,在李某乙办公室送给李5000元现金,该李某癸以收受。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候某证言证明,为了叫李某乙帮忙协调关系,让老庄镇X村X路顺利通过省市验收,他和杜文成于2009年11月份一天在李某乙办公室送给李某乙5000元。
2、证人杜XX亦证明上述事实。
3、证人朱某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杜文成给他打电话说省上来检查组验收通村X路,让他出5000元。接完电话他拿了5000元交给杜文成。
4、有陕西省通达公路建设工程资金拨付表载卷为证。
5、被告人李某乙对收受候某杰、杜文成5000元的事实亦供认。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五)2009年上半年,陕西省交通厅向某固县交通局下达南沙河大桥改建计划和渡船坝大桥建设计划。同年7月底,汉中市交通局批复同意城固县交通局上报的南沙河大桥改建工程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件。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丁得知此信息后,到李某乙办公室向某表示想承揽此项工程。2009年8月底,新美公司中标承揽到此工程。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丁为了和李某乙拉好关系,以便其在南沙河大桥工程施工过程中得到李某乙的帮助,在李某乙的办公室送给李5000元现金,该李某癸以收受。
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何某丁为感谢李某乙帮忙及时拨付了工程款,以拜节为名,在城固县维多利亚酒店送给李5000元现金,该李某癸以收受。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丁为感谢李某乙的支持并希望其能继续帮忙及时拨付工程款,以拜年为名,在李某乙的办公室送给李3000元现金,该李某癸以收受。
2011年2月,城固县交通局正式开始实施渡船坝大桥建设工程,新美公司中标承揽到此工程并开始组织施工。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何某丁为了感谢李某乙帮助其拨付了工程款,以拜节为名,在李某乙办公室送给李5000元现金,该李某癸以收受。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何某辛证言证明,为了感谢李某乙并让其及时拨付工程款,他于2010年春节前一天及2010年中秋节前一天,2011年春节前一天,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分四某送给李某乙18000元。
2、有城固县南沙河危桥重建工程合同协议书及城固县渡船坝大桥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载卷为证。
3、有证账凭证及拨款凭证载卷为证。
4、被告人李某乙对收受何某丁18000元的事实亦供认。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六)2010年6月,城固县钻石人间歌厅老板李某戊通过其在城固县委办工作的表哥熊某介绍认识了李某乙,此后李某戊多次向某某刚表示想承揽修建公路工程,李某乙答应以后予以帮忙承揽工程。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李某戊为了让李某乙帮助其尽快承揽到公路工程,以拜节为名,在李某乙家中送给李20000元现金,该李某癸以收受。案发后,李某乙的妻子已将20000元现金退还给李某戊。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癸X证言证明,为了能承揽一些修路工程,他于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他在李某乙的家里送给李某乙20000元。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李某乙的妻子王馨将20000元退还给他了。
2、证人熊某证言证明,2010年6月份的一天,他和李某乙吃饭时将李某戊介绍给李某乙认识。
3、被告人李某乙对收受李某戊20000元的事实亦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七)2011年上半年,城固县X村X路管理局开始实施城固县2010年安保工程,并组织公路标志标识牌加工安装工程招标,城固县个体老板何某己得知消息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乙,并向某表达了想承揽该工程的想法,李某乙表示同意。2011年6月,何某己中标承揽到该工程。同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何某己为了感谢李某乙在其承揽公路标志标识牌加工安装工程中给予的帮助以及请其帮忙协调同城固县交通局相关部门的关系,在李某乙办公室送给李5000元现金,该李某癸以收受。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何某辛证言证明,为了感谢李某乙及让他帮忙协调好城固县交通局相关科室关系,能让其顺利施工,及时拨付工程款,他于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送给李某乙5000元。
2、有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载卷为证。
3、被告人李某乙对收受何某己5000元的事实亦供认。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八)2010年下半年,城固县X乡X村X村通达工程,李某乙具体负责该工程的施工事宜。城固县博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望建司)项目经理向某得知此信息后,通过时任城固县交通局局长刘晓虎介绍,向某某刚表示想承揽修建该工程,李某乙表示给予支持并告知其该工程招标的相关信息和资料。2011年1月,向某以博望建司项目经理司强的名义中标承揽到该通达工程的一、二、三期工程。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向某为了感谢李某乙将大盘乡X村通达工程的招标信息和资料提供给他以及请李某乙及时拨付工程款,在李某乙办公室送给李10000元现金,该李某癸以收受。
2011年7月,大盘乡X村通达工程完工后,该工程尚有部分剩余资金,城固县交通局决定使用这笔剩余资金启动城固县三合至盐井公路(以下简称三盐公路)配套工程,向某得知此消息后,向某表示了想承揽该工程的想法,李某乙表示支持。2011年7月23日,向某以博望建司项目经理司强的名义中标承揽到三盐公路养护工程A标段工程。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向某为了感谢李某乙及时给其拨付了工程款,并请求李某乙帮其协调工地周边老百姓的关系以及让李某乙帮其继续承揽三盐路三合段工程,在李某乙办公室送给李5000元现金,该李某癸以收受。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向某证言证明,为了感谢李某乙给他提供大盘东渡村X村通达工程招标信息及今后及时拨付工程款,2011的春节前的一天,送给李某乙10000元。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为了感谢李某乙及让李某乙帮其继续承揽三盐路三合段工程,在李某乙办公室送给李某乙5000元。
2、有城固县X村通达工程合同协议书载卷为证。
3、有城固县三合至盐井段公路养护工程合同协议书载卷为证。
4、有城固县三合至盐井公路(三合)段配套工程合同协议书载卷为证。
5、有拨付款凭证载卷为证。
6、被告人李某乙对收受向某X元的事实亦供认。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九)2011年夏天,因城固县X区降雨较多,导致部分山区路段水毁严重,无法正常通行,城固县交通局决定修建南山水毁治理工程天明段(又称中坝至沙河公路水毁治理工程),并由李某乙具体负责该工程施工。城固县个体工程承包商田某壬辉得知此消息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乙,并向某表示想承揽该工程的意思,李某乙表示支持。2011年7月,田某壬辉以陕西楼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同李某乙签订了中坝至沙河公路水毁治理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田某壬辉为了感谢李某乙将该工程交给自己修建,以拜节为名,在城固县X路李某乙家附近李某乙开的轿车上送给李1000元现金,该李某癸以收受。
2011年10月,城固县交通局决定修建南山水毁治理工程二里段。田某壬辉请求李某乙帮忙承揽该工程,李某乙同意并帮其协调,随后城固县交通局决定将该工程交由田某壬辉承揽修建,并准备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同月21日,田某壬辉为了感谢李某乙帮其承揽到南山水毁治理工程二里段,在李某乙办公室送给李5000元现金,该李某癸以收受。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田某壬证言证明,为了感谢李某乙将水毁工程交给他施工,他分二次送给李某乙6000元。
2、有工程合同协议书载卷为证。
3、被告人李某乙对二次收受田某壬辉6000元的事实亦供认。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被告人李某乙分十五次共计收受他人贿赂97000元。其中20000元放在家中卧室衣柜里已被侦查人员依法提取,5000元随身携带未开支被侦查人员依法提取。剩于72000元已被李某乙及其家庭花用。
二、贪污罪
200履胂臧保问侨坛毓阉x镇党委书记李某乙在省委党校学习期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陕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培训中心主任李某癸。200昴跄牵坛毓阉騲庹茉┦盅T弧姹烁钊嚼掌蚋钕吕从撤擞肆榇銮#钔吕苡阉騲≌蝗┮刃拼枭罹睿吕鹩Υ湮锲Πⅲ貌钊嚼掌愿阉x镇的名义起草受灾报告。同年2月26日,李某癸通知李某乙到西安同他面谈慈善捐款之事。二人会面后,李某癸向某某刚表示,经过其努力,争取到来自香港的慈善捐款200000元港币,折合人民币175000元,并让李某乙出具了175000元的收据一张。在争取资金过程中,因产生费用需要处理,李某乙实领取140000元现金。李某乙将14000卮阉騲笳私麓媸酥绷问阉x镇镇长杨某(另案处理)。同年5月6日,李某癸再次打电话告知李某乙又争取到一笔慈善捐款100000元港币,折合人民币87200元,并让李某乙出据87200元收据一张。在争取资金过程中,因产生费用需要处理,李某乙实领65000元现金。李某乙将6500卮阉x镇后告知了杨某。过了几天,被告人李某乙将杨某叫到自己的办公室,二人商议将这两笔捐款共计205000元私分。其中被告人李某乙分得赃款115000元,杨某分得赃款90000元。被告人李某乙将600栽阉騲雀钪目迕⒁阉x镇部分贫困群众。38000元被外地骗子骗走,个人实得71000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0钅嚼掌阉x镇争取到两笔救灾慈善捐款共计205000元,后他们将钱私分了,其中李某乙分得115000元,他分得90000元。
2、证人李某癸证言证明,2008年2月及郑椒瘟锎前坛毓阉x镇政府从香港浸信会林培桥处争取了慈善捐款262200元,第一次交给李某乙175000元,第二次交给李某乙87200元,两次李某乙都出具了收条。
3、证人阮某证言,他不认识李某癸、李某乙、林培乔。他以前丢失过身份证,卡号(略)。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不是他办理的,客户签名不是他签的。
4、有汇款账户明细信息载卷为证。
5、证人韩某证言证明,2008年5月及2009年5月,他家接受过李某乙两次救济款共计1000元。
6、证人杨某X证言证明,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乙到他村上说解决五保户住房问题,后李某乙给龚山云5000元。
7、龚XX出具的收条证明2008年5月9日收到李某乙转来雪灾建房补助款5000元。
8、有城水政字[2008]0阉x镇人民政府关于因雪受灾情况的报告载卷为证。
9、李某乙出具的收条证明,2008年2月26日收到省机关后勤培训中心转来香港救灾扶贫款人民币175000元;2008年5月6日收到李某癸转来香港捐助雪灾房屋重建款人民币87200元。
10、被告人李某乙对同杨某私分救灾捐款205000元,个人分得115000元的事实亦供认。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另查明,2005年12月1钊嚼掌胃阉x镇党委书记;2008年7月29日,李某乙任城固县交通局副局长;2010年4月20日,李某乙任城固县X村X路管理局局长;2011年12月24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收缴李某乙案款168000元。2011年10月22日,李某乙主动供述2008年2月及郑椒瘟ù罟吕阉x镇政府争取到慈善捐款20余万元。李某乙分给杨某部分捐款,其余自己占有并用于个人支出,具有自首情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中共城固县X组织部文件证明,2005年12月1钊嚼掌胃阉x镇党委书记;2008年7月29日,李某乙任城固县交通局副局长;2010年4月20日,李某乙任城固县X村X路管理局局长。
2、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2011年12月24日收缴李某乙案款168000元。
3、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办案说明证明李某乙于2011年10月22日主动供述贪污犯罪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97000元,为他人谋利益,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救灾捐款205000元,个人实得71000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的犯罪事实成立。在受贿犯罪中,被告人李某乙能主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应对其从轻处罚。在贪污犯罪中,被告人李某乙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贪污犯罪系李某乙主动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并能积极退赃,故应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辩称李某乙收受何某丁其中10000元及收受李某戊20000元、何某己5000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及在贪污犯罪中因争取慈善捐款请客吃饭,购买土特产花费10000元,上党校支出8500元学费应在贪污数额中扣除的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且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辩称被告人李某乙具有法定和酌某从轻、减轻情节,经查属实应予采纳。但建议判处李某乙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李某乙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二)项、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十五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某、第六十七条一、三款、第六十四某、第六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
二、贪污赃款7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受贿赃款97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某东
人民陪审员:王云光
人民陪审员:王丽萍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贾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