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某,男。
本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6)常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6年4月12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1年11月7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送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武陵监狱提出,罪犯黄某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坚持勤写日记,主动协助干部维护监内改造秩序,担任耳目工作及时向干部反映情况,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09、2010年度各科成绩考试合格,劳动积极肯干,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2009年度该犯所在监舍内务卫生整洁,被评为优秀监舍,获得奖励分2分;2010年11月在监狱组织的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队列竞赛中,积极参与、刻苦训练,获得奖励分1分。2010年10月至2010年9月改造质量评估评为B等次。考核截止到2011年9月共获奖励分157.9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武陵监狱认定罪犯黄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四年十月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云良
审判员黄某坚
审判员聂景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