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蓝某某。
被告谢某甲。
委托代理人谢某乙。
原告周某与被告谢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蒙京秀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甲承认欠原告周某借款本金55000元
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1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偿清借款本息止),被告谢某甲自愿定于2012年5月底前全部偿清。
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谢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蒙京秀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马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