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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谢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蓝某某。

被告谢某甲。

委托代理人谢某乙。

原告周某与被告谢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蒙京秀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甲承认欠原告周某借款本金55000元

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1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偿清借款本息止),被告谢某甲自愿定于2012年5月底前全部偿清。

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谢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蒙京秀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马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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