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
授权负责人吴彩珍。
被执行人覃某甲。
被执行人覃某乙。
被执行人覃某丙。
被执行人覃某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1)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覃某丁在上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0500元转账至上林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新明支行,开户名:上林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号:(略);覃某丁存款账号:(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盛忠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