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
被告冯某。
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诉被告冯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伟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蒋某诉请被告冯某偿还担保款73500元及其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冯某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6日,李宏喜因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处借款73500元,由被告冯某向其提供担保,李宏喜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向李宏喜索要未果,现原告蒋某诉请担保人冯某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冯某于2012年4月14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蒋某担保款73500元。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冯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伟国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双迎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