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高某。
被告邵某,男,年龄不详,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邵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光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二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2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经查,2010年3月,二被告高某、邵某将位于靖边县中山涧医院的一栋楼房的修建工程承包给原告李某,双方签订了《工程劳务合同》,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786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高某于2012年4月9日前一次性偿付原告李某工程款17869元。
二、被告邵某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光全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贺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