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被告吴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吴某雨由被告吴某抚养至成年(满18周岁),原告李某从2012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400元至小孩成年,小孩的医疗费和教育费凭实际开支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文斌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