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胡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xx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60000元;分别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某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