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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胡xx、xx公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王某父亲。

被执行人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村民。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胡xx、xx公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公某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某林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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