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5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因房产纠纷,伙同其姐孙××(另案处理)在南召县X镇X街,与南召县X乡X村竹西组居民高××、周××等人发生争吵、厮打,孙某某、孙××将高××、周××打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高××的损伤系轻伤,周××的损伤系轻微伤。2010年10月20日,孙某某、孙××赔偿被害人高××、周××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高××、周××不再追究孙某某、孙××责任。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周××的陈述,证人高××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备了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具备了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