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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和解协议

时间2012年6月12日上午

地点本院第五审判庭

审判员:李文波

书记员:张雷

原告钟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马某(曾用名马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钟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原告钟某与被告马某自愿和好。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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