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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与庞某、庞某、庞某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庞某,男,1932年10月16日,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庞某,男,58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被执行人庞某,男,55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被执行人庞某,男,49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申请执行人庞某与被执行人庞某、庞某、庞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庞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00元。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庞某、庞某、庞某已将案款交付本院,申请执行人庞某已将该款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高执字第X号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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