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聂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村民。
被执行人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村民。
申请执行人聂某与被执行人郭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聂某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xx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聂某盈230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晓林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董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