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1956年2月2鋈海搴衽。阕〗质謇星质衫虺险菽煵W村。
被告: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叶某、罗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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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谭姣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