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55岁。
委托代理人:杨宏运,张永耀,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男,39岁。
委托代理人:孟某法,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孟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0)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宏运,孟某的委托代理人孟某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0)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刘某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任安生
代审判员陈巍
代审判员赵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牛晓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