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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孟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55岁。

委托代理人:杨宏运,张永耀,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男,39岁。

委托代理人:孟某法,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孟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0)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宏运,孟某的委托代理人孟某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0)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刘某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任安生

代审判员陈巍

代审判员赵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牛晓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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