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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民三终字第54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新民市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男。

上诉人许某为与被上诉人石某、于某返还林地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民三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许某撤回上诉。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上诉人许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唐娜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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