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男。
被告贺某,男。
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诉被告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光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杜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贺某偿还原告杜某借款18988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贺某于1999年12月30日向原告杜某借款20988元。后经原告杜某向被告贺某索要借款本息未果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贺某偿还原告杜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000元。2012年2月21日前偿还15000元,于2012年7月3日前偿还15000元。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被告贺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光全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聂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