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住湖北省赤壁市X组xx号。
被告叶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x与被告叶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饶x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x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