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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xx与被告方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谢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无业,住临湘市X路x号。

被告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个体户,住临湘市X镇X路xxx号。

原告谢xx与被告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敖xx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姚xx、郭xx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2年6月7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xx担任记录。原告谢玉荣、被告方黎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xx诉称,2009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方xx。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务事打架相骂,原告只得回娘家居住,现与被告分居生活一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成年,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并共同偿还债务。

被告方xx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子原、被告均可抚养,但另一方必须承担抚养费,欠原告母亲的钱是实,原告必须将在被告家搬走的电器归还,并支付一年多来的子女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原告谢xx与被告方xx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28日在临湘市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方xx。原、被告婚前关系尚可,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闹,双方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2011年5月双方因家务小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被告外出打工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子在被告处带养。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有欠谌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xx与被告方xx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方xx,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方xx抚养成年,原告谢xx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自2012年6月7日起至婚生子成年止,每月给付一次;

三、债权债务:共同债务即欠谌腊梅27000元,由原告谢xx负责偿还;

四、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敖xx

审判员郭xx

审判员姚xx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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