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吝某村X村委会主任
被告吝某,男,现年58岁,住(略),系吝某行政村X村党支部书记。
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吝某,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郝蔚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诉称,2006年吝某村X路期间,被告吝某系吝某行政村X村党支部书记。他俩从我处借现金5000元,用于村X路,当时约定月息1分5厘。后我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未果。现我要求二被告归还我借款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吝某辩称,我和吝某借原告5000元,约定月息1分5厘属实,我给原告写有借条,我俩也都签名,后我们在乡上协商多次未果,现我同意归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
被告吝某辩称,借款及利息属实,这钱用于村X路,与我个人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被告吝某任华州镇X村委会主任,吝某任吝某村X村X组织为三组修路,同年3月31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元,被告吝某写有借条一张,二被告在借条上均签名,并口头约定月息1分5厘。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未果。2012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吝某在2012年6月份前归还原告杨某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一分五厘计算,从2006年3月31日起到还款之日至)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吝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郝蔚平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