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县干休所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县房改办职工,住(略)。
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蔚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我与被告1987年12月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赵某。婚后我俩一直感情不和,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自2006年出走至今已六年多,期间互无往来和联系,我们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我承担。
被告赵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后虽然因家庭琐事争争吵吵,但都是小事,我认为我们虽然已分居近四年但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依法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前有一女孩。1988年12月8日原、被告生一男孩赵某。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2006年5月被告因家庭经济拮据出外打工,原、被告来往越来越少。后因原告女儿结婚及原告母亲过三年双方矛盾加深。2008年10月份起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6年被告出外打工原、被告交流越来越少,2008年10月两人分居至今近四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蔚平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