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90000元并承担利息及误工费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9日被告以帮忙给原告儿子安排工作为由收取原告现金9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原告给付该款后,被告未按约定给原告儿子办理工作,该款也未退还原告,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90000元现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返还原告李某76000元,下余的14000元及利息原告自愿放弃。76000元被告在调解生效时返还原告10000元(已给付),2012年7月31日前返还原告33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下余33000元。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李某已交纳,调解后应退费1350元,下余1350元原、被告各承担6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晓艳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梁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