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湖南省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冉成文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杜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