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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乙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施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施某丁,系郭某乙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文军,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鹏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经津公寓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郭某乙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9元,退还郭某乙。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宁宇

代理审判员杨成国

二O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黄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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