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群,上海捷阳(略)事务所(略)。
被告郝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
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郝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乔淑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某某诉称:2007年10月6日5时15分许,被告郝某某驾驶其所有的牌号为沪x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本市X路由北向南通行时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倒地受伤。该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郝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何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004.90元。后变更医疗费人民币803.9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郝某某于2010年11月19日前赔偿原告何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700元(已付);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郝某某负担(已付);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1月1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乔淑葳
书记员唐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