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乙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本次应执行标的x元,2011年2月28日被执行人陈某已自动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彭某乙借款x元(含本次应执行标的x元,2011年4月30日前应履行的
x元),至此,本案本次申请执行标的全部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2010年12月31日前由陈某偿还彭某乙x元的协议条款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卫兵
审判员赵正清
审判员苏刚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