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湘潭市某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某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x元,2011年2月21日和2011年4月1日,被执行人湘潭市某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汇去x元和x元,合计汇款x元。至此,本案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雨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卫兵
审判员赵正清
审判员苏刚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李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