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甲,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乡。
被告林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乡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
审判员XXX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