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甲,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黄某乙。
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与被告黄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元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简要案情:被告黄某乙于1996年6月6日在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借用资金2000元,双方约定占用资金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借用期限至1996年6月30日止。1997年12月30日被告黄某乙还清了期间的占用资金利息及200元本金,尚欠1800元占用资金没有返还。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的所有债权债务已依法由原告某某接管。该欠款经原告某某催讨,被告黄某乙仍未偿付。原告某某请求判令被告黄某乙返还占用资金1800元、支付利息3465元及逾期利息1200元,合计646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黄某乙自愿于2011年12月30日之前返还原告某某占用资金1000元;
原告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元,合计100元,被告黄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元军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