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雷××。
原告张某与被告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某王彦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2009年4月1日举行了婚礼,同年4月9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经常吵嘴打架,致使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讼请求:1、判某、被告离婚;2、放弃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雷××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原告应给被告一定的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要求离婚,被告雷××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原告付给被告人民币16000元(当庭兑现),被告放弃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等财物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某王彦占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