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李某乙。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纠纷。从2008年1月份,我们开始分居生活,现感情已彻底破裂,我要求离婚。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经人介绍于2006年4月20日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均系再婚,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时常发生争吵,2008年元月起二人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李某甲提出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经人介绍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时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08年元月二人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桑文宇
审判员郭芳
审判员靳志民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刘桂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