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82年5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1987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犯隐瞒犯罪所(略)。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0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乙在明知车辆有被撬锁的痕迹,并且未配有钥匙的情况下,以2000元的价格从两名陌生男子(身份未查明)手中买得一部日本之威牌黑色女式两轮摩托车,该车系失主胡××于2008年9月11日在蕉城区X乡生辉表业左边的第二排房子内失窃的车辆。经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3220元人民币。
200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乙在同样的情况下再次从上述两名陌生男子手中以1500元价格买得失主韦××于2008年9月15日在古田县X街道614中3支路X栋柴房失窃的价值3360元的三铃牌男式两轮摩托车一部。
被告人黄某乙将买得的摩托车用于家人使用。2009年6月5日,被告人黄某乙的妻子韩××见民警到其家中盘查后主动将2部摩托车推到屏南县公安局双溪派出所交由屏南县公安局予以扣押,其中之威牌女式两轮摩托车1部已由公安机关于2010年3月9日发还给了失主胡××。
被告人黄某乙于2009年6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胡××、韦××的陈述,证人韩××的证言,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屏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结论书,侦破报告以及被告人的前科证明材料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购买,涉案财物价值6580元,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乙有犯罪前科,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黄某乙本次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主动退缴其所隐瞒的犯罪所得,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涉案财物尚未发还失主的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失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屏南县公安局的三铃牌男式两轮摩托车1部由屏南县公安局发还失主韦建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章发敏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