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王某。
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峰使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12月9日,被告因资金周某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30‰,借款期限为1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力偿还推托拒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2900元,合计2129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蒙x奥迪小轿车折抵给原告王某,折抵所欠债务本息,原告另付给被告王某车价款5万元;
二、被告王某立即将蒙×××奥迪小轿车的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钥匙交给原告,原告王某同时将5万元交给被告。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海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安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