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女。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
被告朱某,男。
原告魏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朱某下落不明,原告魏某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段俊仿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