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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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犯招摇撞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自报姓名),又自称叫邢某善、邢某、仝保严、王某乙、王某乙、周涛、高新,年龄(略),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略),家庭住(略)。2011年10月5日因招摇撞骗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18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史某某,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2年10月至2005年8月,黄某在泌阳县X村委关庄居住期间,冒充中纪委工作人员,以给王某乙家人安排工作为由,共骗取现金37000余元。并以盖纪念馆为名,骗卖王某乙家的宅基地给胡某恩。

2、2000年秋至2001年,黄某以济南军区政委邢某是其叔叔,给泌阳县X乡X街马某的儿子安排在部队工作为由,共骗取马某现金21000余元。

3、2000年麦罢后,黄某冒充原省委领导仝中玉,以给泌阳县X村的邢某某的父亲跑事、弟弟邢某聚等人安排工作为由,骗取邢某某现金5000余元。

4、2000年,黄某冒充原省委领导仝中玉,以给泌阳县X村的步某某的子女安排工作为由,骗取步某某现金5000余元。

5、2002年至2003年,黄某冒充中纪委工作人员,以给桐柏县X组的邢某某安排工作为名,共骗取邢某某现金6000余元。

6、2000年的一天,黄某到唐河县X村X村许某家,以给许某买化肥为名,骗取许某现金20元,伤残军人证一本。

7、1999年10月,黄某以续家谱的名义到唐河县X村大邢某邢某新家,又以给邢某新安排工作为由,骗取邢某新现金200元以及“邢某家谱”一套。

8、2009年7月,邢某丁在泌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黄某将邢某丁冒充胡某军的名字,骗取医疗保险金4061.5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王某乙、马某、邢某某、邢某某、步某某、许某陈述,证人李某某、王某乙、步某丙、牛某、邢某丁、张某某、邢某戊、吴某某、刘某己、胡某某、汤某、庞某、邢某庚、陈某某、邢某辛、邢某壬、邢某癸、王某某、邢某某、邢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泌阳县社会医疗中心证明,泌阳县医院出院证,医疗审核表,泌阳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王某乙、马某记账本,泌阳县公安局抓获证明,邢某家谱两本,房某买卖合同书,湖南省枣阳市公安局证明,泌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许某革命残疾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我的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

辩护人意某,被告人冒充中纪委人员,中纪委不是国家机关,定招摇撞骗不妥。房某买卖协议,转让协议是民事行为。被告人有正常收入,不需要去骗。被告人讯问笔录,被告人没有签名,不能作证据用。被告人年龄较大,其犯罪有社会因素,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1999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到唐河县X村大邢某邢某新家,以续“邢某家谱”的名义,骗取邢某新“邢某家谱”一套,价值90元。案发后“邢某家谱”已追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证人王某某证,十几年前一个老汉以续家谱的名义来到我家,说是白秋村的,姓邢,我丈夫邢某新说是一家人,他在我家待了两三天,走的时候还要了200元。他低个子,鼻头很大,我见了能认出来。

2、证人邢某某证,十几年前,我们姓邢某家谱都续完了,邢某新给我说他家来了个唐河白秋姓邢某老汉,说我们家谱续的不对。在邢某新家我见了这老汉,他对我说我们这家谱哪里不对,但这一片是我统计的,我一听就知道他胡某,就没理他。后来白秋村的人通知说有人假冒续家谱到处骗人,我想起这老汉,当时这老汉已经不在我们那了。邢某新与那个老汉一起到邢某芳家把家谱拿走的,后来那个老汉又从邢某新手里把家谱骗跑。见了面我还能认出这老汉来。

3、证人邢某某证,2000年左右,邢某芳对我说邢某新从他那里借走了一套家谱,但是这套“邢某家谱”被一个人骗走了,那套家谱的钱就一直没有收。当时一套家谱九十块钱。后来听说骗走“邢某家谱”那人拿着家谱到处骗人。

4、辨认笔录,王某某辨认出X号为骗邢某新的人。

邢某某辨认出X号为骗取邢某芳一套“邢某家谱”的人。

5、证人邢某戊证,大概八年前,阴历五六月份,一个五十多岁的老汉对我说他是唐河县X村的邢某善,负责给邢某续家谱的,并让我看了他带的两本红色塑料皮的“邢某家谱”,上面印有照片和邢某善的名字,但照片比较模糊,看不清是不是他。后来他到我家几次,吃住了三四天,也没给过饭钱,向我打听哪里有姓邢某,并说唐河县X村十月初一要起会祭祖。十月初一前,我到唐河县X村见到了真正的邢某善,他当时已经七八十岁了,说没起会祭祖这回事,说我见到的那个“邢某善”是个骗子。回去后,邢某辛给我打电话说“邢某善”是个骗子,让我再见到就别让走。当时我知道“邢某善”住在泰山乡大乔庄一个叫“小长”的家里,怕那里人受骗,就去了大乔庄。到了没见到“邢某善”,见到了小长,就对小长说了“邢某善”是个骗子,大概小长给“邢某善”说了这事,他就再也没找过我。

6、证人邢某庚证,2002年夏天,邢某善带着本红色的“邢某家谱”找我续家谱,他说他是唐河大河屯人,已经退休了,还说中央电视台邢某斌和他是一家子,续家谱时邢某斌还捐过钱。

7、证人邢某辛证,大概十年前,不断有姓邢某打电话说有人冒充姓邢某,说我们家谱不行,打着重续家谱的名义到处骗吃骗喝,当时打电话的人有邢某芳,说那人到他家把他两本家谱也骗走了。还有邢某敏、邢某良、邢某戊也给我说过这事。这个家谱(黄某带的“邢某家谱”)最后一张是后来贴上的,原始家谱上没有,并且最后一页上“为续家谱做出突出贡献的人的简历”内容全是假的。上面写邢某善参加过地下工作,在河南省委任过职,全是假的,真的邢某善就是个乡村医生。

8、证人邢某壬证,十几年前我父亲邢某善曾为邢某续过家谱,当时我父亲主编,邢某癸等人共同收集的。我不认识照片上(黄某的照片)这个人。

9、证人邢某癸证,黄某带的“邢某家谱”最后一页内容为假,且倒数第二页关于大乔庄邢某家谱的内容也是假的。

10、邢某许某家谱对邢某宗亲的一封信。

11、泌阳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居住室内提取“邢某家谱”一套。

(二)、2000年的一天,黄某到唐河县X村X村许某家,以给许某买化肥为名,骗取许某伤残军人证一本。

1、被害人许某陈述,大概七八年前,一个自称南阳市X村姓许某的,在我家我说去乡里买肥料,那人说拿着我残疾证买便宜,他就拿着我的残疾证,还问我要了20元钱,走后再也没回来过,后来我到金华乡X村找过,没找到他人。

2、许某山证,十几年前具体日期记不清了,那一年许某给我说他残疾证丢了,我问他残疾证咋丢的,他说是在家被人骗走的,具体如何被骗的我没有细问。

3、许某宝证,许某残疾证被骗走的事当时我不知道,是后来我听许某说他的残疾证被骗走了,具体如何骗的他当时没有具体说。

4、泌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许某革命残疾军人证一本。

(三)、2000年麦罢后,被告人黄某冒充原省委领导仝中玉,以给泌阳县X村的邢某某的父亲跑事、弟弟邢某聚等人安排工作为由,骗取邢某某现金1000元。

1、被害人邢某某陈述,2000年麦罢,邢某丁和唐河县X村的邢某善来我家,在我家吃住,最多的时候,吃住十几天。邢某善听说我父亲的事后,就说他真实姓名叫仝中玉,要帮我父亲跑事,还说给我安排工作,我知道仝中玉做过河南省委副书记,就相信他了。之后邢某善就借口给我家跑事,经常三百五百的给我要钱。事没有办成他俩跑到城南三里岔的王某乙家了,我多次去王某乙家找邢某善,但他躲着我不和我见面。后来他俩不知道跑哪里去了,我一直没找到他们。在我和邢某善交往的两年,我一共给过他五千块左右。有一天邢某善把我叫到大乔庄,路边停了辆黑色小轿车,邢某善给车上的人说话,然后对我说:“湖北武装部来人调查你的事,你给人家两千块钱叫他们到城里吃饭。”当时身上没钱,我就跑我老丈姐步某丙家借钱,她也没有,领我到她庄上一家借了一千块钱。然后我到大乔庄把一千块给了邢某善,邢某善没有让我见车上的人。

2、证人步某丙证,邢某某被人骗的事我听他说过,他说当时有人给他安排接他父亲的班,没少给邢某某要钱,具体情况不清楚。有一天,邢某某跑到我家说有人给他安排工作,让我给他找点钱,当时我手里也没钱,就在庄上给他借了一千块钱。

3、证人王某乙证,邢某善和邢某丁从我家跑后,邢某某和马某都到我家找过邢某善要钱。邢某某说他父亲是工作人员,后因打右派丢了工作,邢某善给邢某某要钱说给邢某某的父亲跑事恢复工作,叫邢某某能接班。

4、证人步某某证,邢某某说邢某善帮他跑他父亲的事找他要过几千块钱。

(四)、2000年,被告人黄某冒充原省委领导仝中玉,以给泌阳县X村的步某某的子女安排工作为由,骗取步某某现金。

1、被害人步某某陈述,经邢某某介绍,我认识了邢某善。邢某善对我说他的真实身份是在泌阳干过革命的“仝中玉”,七八岁就参加革命了,他搬到三里岔后,还对我说他是中纪委派下来工作的。后来我和马某在邢某某家见到了邢某善,和他一起的还有一个叫邢某丁的人。我和马某说了我们的事,邢某善表示愿意某忙,后来邢某善经常给我打电话说邢某丁有病,需要花钱治病,给我孩子安排工作,我每次都是三五百的给邢某善。

2、证人邢某某证,邢某善和邢某丁从三里岔走后,听说邢某善以给步某某女儿、媳妇安排工作的名义也骗过步某某的钱,听说步某某被骗的比我还多。

3、2012年4月6日步某某辨认笔录,辨认出X号是邢某善。

(五)、2000年秋至2001年,黄某以济南军区政委邢某是其叔叔,给泌阳县X乡X街马某的儿子安排在部队工作和为给邢某丁治病为由,共骗取马某现金21000余元。

1、被害人马某陈述,2000年秋天,我想让我儿子马某留在部队工作,有一天步某某说他认识一个人,可以跑跑马某的事。后步某某带着我到沟里村邢某某家见了邢某善。邢某善说济南军区政委邢某是他叔叔,他表示同意某邢某说说马某的事情。过了几天,邢某善打电话叫我到泰山乡邢某丁家找我借钱给邢某丁看病,从此邢某善就经常张嘴向我借钱给邢某丁看病,我每次都千儿八百的给邢某善。2002年底,邢某善和邢某丁住到三里岔关庄的王某乙家,邢某善还打电话叫我去找过他,后来我又去王某乙家找邢某善,王某乙说邢某善不吭气就走了,我打邢某善电话也打不通了,从此就失去了联系。邢某善一讲话就是中央文件,象中央派下来私访的。

2、辨认笔录,马某辨认出X号、X号为邢某善。

3、马某提供的记账本。P225-226

4、证人王某乙证,邢某善和邢某丁跑后,马某来我家找邢某善要钱,马某咋被邢某善骗的,马某是个要面子的人没有对我说,当时马某说,就像给邢某善要过来几个钱,听话音马某也被骗了。

5、证人步某某证,听马某说邢某善帮他跑把儿子马某留部队的事,找他要过两万多元钱。邢某善给我们要钱都是单独要,其中邢某善给马某要过两次钱,是马某喊我一起到大乔庄给邢某善送去,两次给邢某善两千多元,每次多少我忘了。

6、证人邢某某证,邢某善答应帮忙给马某儿子安排留部队的事是在我家说的,这事我和步某某都知道。后来听说马某也被邢某善骗走不少钱,马某记的还有账。

(六)、2002年至2003年,黄某冒充中纪委工作人员,以给桐柏县X组的邢某某安排工作为名,共骗取邢某某现金6000余元。

1、被害人邢某某证,2002年我在郑州市“中华时报”当记者时,我姥爷李某庆说邢某善能给他平反,打电话说让我回来,看这个人咋样,我回泌阳县见了邢某善,邢某善自称是中纪委的干部,让我跟着他干,事后等我老爷的事安排好后,也给我安排,邢某善给我要过多次钱,方法也是多种多样,每次一二百,三五百不等,给我要的钱不低于6000元。有一次,我见到邢某善一个盖有唐河县民政局章的伤残证,名字我记不住了,那人的家是唐河县桐寨铺小许某的,上面贴的邢某善的照片。

2、2012年4月1日邢某某的辨认笔录,X号就是邢某善。

3、证人牛某证,我听我丈夫邢某某讲,那个叫邢某善的老汉自称是中纪委下来暗访的工作人员,在2002年到2003年之间帮我丈夫邢某某打官司,一共给邢某善花费了六千元左右,最后事情也没跑成,我丈夫也联系不上邢某善了,我丈夫一直很气愤。当时邢某善还对我丈夫承诺给他在中纪委安排工作。当时跑事时,邢某善以向中央谁的子女送礼、给邢某善交电话费、给“小长”治病的理由向我丈夫要钱,每次都三百、五百的给,因为跟着邢某善跑事,我丈夫没时间参加记者证的年审,把在郑州中华时报的工作也丢了。

4、证人邢某丁证,邢某某去三里岔找过邢某善几次,好像让邢某善帮忙给邢某某姥爷打官司,也没有见邢某善出去给邢某某办过事。

5、证人张某某证,老邢某小付离开我们村不长时间,一个桐柏固县X村找老邢某账,听说这人是搞新闻的,工作也丢了。

6、证人王某乙证,邢某某是桐柏人,邢某善也说过邢某某是记者,邢某善说他把邢某某安排到了中纪委当记者。有一次邢某某与步某某一起来我庄找邢某善,邢某善给我借1400元钱说,你先给我点钱,他们跟着我,我把工资给他们发发,等中纪委拨钱我再给你。后邢某善把我给他的钱,给邢某某600元,步某某300元,邢某丁的姐500元,后来邢某善从我家跑后,邢某某来我家找邢某善,说邢某善也骗他了。

7、证人邢某某证,当时一个叫邢某某的人也经常来我家找邢某善,邢某某是个记者,我还见过他的记者证,他说他被邢某善骗了,但没有说咋骗的。

(七)、2002年10月至2005年8月,被告人黄某在泌阳县X村委关庄居住期间,冒充中纪委工作人员,以给王某乙家人安排工作为由及盖纪念馆为名,造成王某乙家损失37000余元。宅基地被骗卖。

1、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02年10月份,步某某带着邢某善和邢某丁到了我家,住在我家给邢某丁治病。过了一个多月,邢某善单独找到我说他是中纪委派下来暗访的,邢某丁也安排在中纪委了,现在的药钱和我借给他的钱还有他们的生活费,将来都是中纪委出,等他发了工资和经费就把钱给我。并且他还让我替他保密身份。亮明了身份后,邢某善开始经常向我张嘴借钱。2003年3月份,邢某善说准备把我儿子王某乙、女儿王某乙、王某乙的工作安排到中纪委去,当时我很相信他,他就安排工作的事多次向我要钱。2005年夏天,我去深圳打工去了一个月就回来了,我妻子李某某说我不在家期间邢某善花了一万一千五百块钱把我家的房某买走了。我问邢某善那我家住哪,他说我们家都去北京了,要这房某也没用,说将来中纪委要用我房某给他建个纪念馆,后来他还给了我一份买我家房某的协议。邢某善在我家期间共花药钱3656块。累计以送礼、急事向我要钱14000多元。吃住花费8000多元。以给我和我三个孩子跑工作要钱10000多元,总计37000元左右,我当时记的都有账。邢某善还说过中纪委把我们县生产公司的空场买下来了,盖好房某分给我家一套,还叫我掏了450块钱过户费。养鸡子邢某善也没提过分成和工资的事,我给过他两次报酬,一次400元,一次200元。邢某善给中纪委送鸡子送过四次,后来他对我说四次送的鸡子当五千块钱,将来中纪委还我钱。他们跑了之后,我找过他们俩,2006年在高邑找到他,找他要钱,找了两次之后他俩就跑了,再也没见过了。邢某善还有个红皮本本,上边贴有邢某善照片,他说是中纪委给他的工作证,但他让我看的时候用手捂着,我只能看见他的照片和公章,内容他从来不让看。

2、证人李某某证,邢某善经常当着我们面装着打电话说:“给我接00几”,他给我们说这是给中央汇报工作的内部电话。邢某善还说河南省宣传部长孔玉芳是他老婆,中央播音员邢某斌是他堂妹。邢某善还经常一个人步某某进城,说给中央发传真了,去体察民情了。2005年秋天,我丈夫和儿子出去打工了,邢某善对我说我们一家都要跟着他去北京了,要这房某用不着,干脆卖了吧。我一听也是,就同意某。邢某善喊张某某执笔写了一份协议,内容就是我把房某卖了。

当时卖我房某就签了一份协议,后来我丈夫回来,我给他说了这事,我丈夫就找邢某善,邢某善又找了执笔的张某某按协议的原来意某给我家补了一份协议,现在我提供的协议就是后来补的。邢某善是中纪委的人,邢某善让我给他保密,我没有给庄上人说过。但是在邢某善找张某某补签协议时,邢某善给张某某说过他是中纪委的,并让张某某在补签的协议上写了邢某是中纪委的,我们是把房某卖给中纪委了。

3、证人王某乙证,邢某善说给我和我两个妹妹都安排到中纪委工作,还说到北京工作都得是未婚,说我是单位的人,结婚要经过组织上同意,所以我一直拖到2007年才找对象结婚。

4、证人邢某丁证,在三里岔时我们的吃喝、房某、水电、锅碗瓢盆都是王某乙提供的,前几天吃药是现金结账,后来都是记账,药钱最后有没有给王某乙我也不知道,我当时吃了有百十付中药,每付大概四五块。邢某善说给王某乙的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安排工作,后来没有办成。邢某善还给王某乙老婆李某某说将来中纪委要在这里给他盖纪念馆,出了一万多元把王某乙家的六分地左右的老房某买下了,当时签的还有协议。

5、证人张某某证,那是好几年前一天,邢某善找我说王某乙家要把房某卖给他,他和王某乙家说好了,让我帮忙写了个买房某的协议,我跟着他俩到王某乙家写了份协议,老邢、王某乙的妻子李某某在上面签了字、按了指印。当时协议就一份,老邢某走了。过了段时间老邢某找我,说那份协议不行,让我再写一份,还说他是中纪委的人,将来中纪委要在王某乙家老房某上建纪念馆,老邢某我在协议上注明房某是中纪委专用的。

6、证人刘某己证,老邢某王某乙的老房某这事我知道,看房某时我还去看过,老邢某给小付买的,当时他钱不够,还向我女儿爱民借了一万还是多少钱。后来他又把这房某转给爱民了,到现在我们和老邢某也不欠谁的钱。

7、证人李某某2011年10月8日辨认笔录,辨认出X号、X号为自称中纪委的邢某善。

8、泌阳县公安局提取笔录,王某乙记账本一册。

9、王某乙、李某某与邢某签订的房某买卖契约。

10、邢某与胡某某签订的房某转让协议。

11、证人邢某某证,听说王某乙也被邢某善骗过,多少钱不知道,只听说邢某丁吃王某乙的中药都没有给过钱。

12、证人步某某证,听王某乙说邢某善说帮他孩子安排工作也骗过他钱,但没说骗多少。邢某善给过我三百块钱,说是我跟着跑事的工资,后来我问王某乙邢某善哪来的钱,王某乙说是他给的邢某善。

13、被告人黄某供述,王某乙的老婆想把她家的老房某卖掉,当时没有人买,我介绍刘某己、胡某恩两口子花10000多元买住了,钱是胡某恩直接给王某乙他老婆。当时通过他们村一个姓张的签有一个协议,买房某是以我的名义买的,刘某己怕王某乙给他要的钱高,就以我的名义买,协议两份,我用的名字是邢某。我给王某乙家说是给邢某丁买的房某。

(八)、2009年7月,邢某丁因病,在泌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被告人黄某让冒充胡某军的名字住院,骗取医疗保险金4061.5元。

1、证人邢某丁证,2009年夏天我第一次住院,老仝(黄某)让我用胡某军的名字住院,为了以后能报销,后来刘某己把医疗费报销了4000多元。

2、证人刘某己证,2009年7月份,邢某丁以胡某军“贫血”病住院是我丈夫胡某恩和老邢(黄某)两个人以建军的名义办的。

3、泌阳县X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审核表,胡某军因贫血住院12天,应报金额4061.5元。

4、泌阳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证明,胡某军因贫血住院治疗。

5、泌阳县医院出院证,胡某军2009年7月16日出院。

6、泌阳县医院收费票据,胡某军住院花费7750元。

综合证据

1、证人邢某丁证,2000年时我认识了“老仝”,一开始他说他叫邢某善,后来又说他姓仝,是河南省委领导仝中玉的后人,外面人都喊他老仝,我也就喊他老仝。那时他来我家续家谱,我没事干就跟着他转,那段时间他就在我家吃住。过了一年多,老仝对我说他的真实身份是中纪委下来体察民情的,专门处理社会违法乱纪的事的,还给我看了一个“解放军伤残证”,上面名字叫许某,贴的老仝的照片,我看老仝爱了解民情,爱收集一些冤枉的案子,就相信他是中纪委的人。过年我问他为啥不回家,他说:“我是中纪委的,处理违法乱纪的事是他的职责,不能回家。”

我们刚从我家出来时,他几次让我到城里邮电局门口的IC电话那儿等电话,有电话来我接了。当时打电话的人分别自称是省委书记陈某元、省委副书记郑宗茂,他们说让我照顾好仝书记的身体,别的也没说啥。后来老仝说他在这里不会太长时间,把事情办完后会带我回省里,妥善安排我的工作,我就信了。他给我的钱都说是他取的,但我自从跟着他以来从没有见过他有银行卡和存折。我早就对老仝的身份产生怀疑了,现在通过这些天的调查和询问,我更能确定老仝的身份是假的了。

邢某善还说中央电视台的邢某斌和他一辈,济南军区政委邢某按辈分是他叔。关于邢某善说他是中纪委的身份,和邢某善一起期间,总感觉有地方不对劲,也说不出哪里不对,几次提出离开,但他都劝我留下了。

我住处那七张写有“中纪委宣传处”的定额发票几个字不是我写的。

3、证人刘某己证,老仝自称是仝中玉的儿子,说他原来姓邢,革命时改姓仝了。老仝说他是中纪委的,六几年在郑州参加工作,现在来调查民情的,我就把民政局不给我发工资的事跟他讲了讲,他在网上发帖说这个事我知道,他其他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老仝许某过给我外孙女在北京安排工作,并承诺把汤某调中纪委。近几天通话说给汤某调令。

4、证人胡某某2011年10月6日证,住在我家农发行房某里的是一起的两个人,邢某(黄某)说他在中纪委上班,已经退休了,又被返聘回去了。邢某向我承诺我女儿考学,他能帮忙去北京上。

5、证人汤某证,邢某(黄某)的身份我没有问过,听我岳母刘某己说是中纪委下派的查案人员,我不相信。他说过我女儿高考后他能安排到北京上学,并说把我从确山调走,他是给我岳母刘某己说的,没有直接跟我说,并且到现在都没有办成。

6、泌阳县公安局对黄某冒充“中纪委”工作人员招摇撞骗2011年10月5日被行政处罚10日。

7、泌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邢某家谱二本,现金32000元。

8、泌阳县公安局抓获证明,2011年10月4日黄某被抓获。

9、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局证明,没有黄某此人。

针对被告人供述,自己年龄因无户籍身份证明,且其所述生于1931年属相错误,所供述属年龄(略),户籍经公安机关查证无此人,属户籍(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骗取他人残疾军人证,邢某家谱在不同场合使用,自称“中纪委”等领导,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连续数年对不同被害人作案,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起诉指控第八起犯罪定性不准,不予采纳。被告人辩称没有招摇撞骗,经查,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其辩证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意某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不好,但被告人年龄较大,量刑时综合考虑其情节,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黄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总和刑期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

2、被告人黄某非法所得69061.5元,予以追缴(已追缴3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成星广

审判员乔景宝

审判员侯平波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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