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12岁。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系原告王某甲父亲,男,40岁。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52岁。
被告朱某,又名朱X,男,12岁。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系被告朱某父亲,男,43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朱某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李永贵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童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