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朱某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12岁。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系原告王某甲父亲,男,40岁。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52岁。

被告朱某,又名朱X,男,12岁。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系被告朱某父亲,男,43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朱某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李永贵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童成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