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犯破坏通信设备罪于1993年6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12月26日被山西省冀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2日被洛阳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后移送至汝州市公安局,同年4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鲁增民、平进超(二人均已判刑)、甄振民、平书卫、平强(三人另案处理)预谋后由甄振民携带脚爬、压钳、手工钳锯等作案工具,开甄振民的面包车,到汝州市X乡X村南盗窃x.4通讯电缆230米。后将铜线抽出拉到汝州市X乡X村卖给王X兴(已判刑),赃款分获。经物价评估,被盗物品价值6449.2元。

2006年9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甄振民、鲁增民预谋后,由甄振民携带脚爬、压钳、手工钳锯等作案工具,驾驶甄振民的面包车,到汝州市X乡X村南的铁路桥附近,盗窃x.4通讯电缆110米。后拉到鲁增民家,将电缆内的铜线抽出拉到汝州市X乡X村卖给王X兴,赃款分获。经物价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631.3元。

2006年9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甄振民、鲁增民、平进超、平强、平书卫预谋后,由甄振民携带脚爬、压钳、手工钳锯等作案工具,驾驶甄振民的面包车,到汝州市X乡X村南,盗窃x.4通讯电缆205米。后将电缆内的铜线抽出拉到汝州市X乡X村卖给王X兴,赃款分获。经物价评估,被盗物品价值5571.9元。

2006年9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甄振民、鲁增民预谋后,由甄振民携带脚爬、压钳、手工钳锯等作案工具,驾驶甄振民的面包车,到汝州市X乡X村西南,盗窃x.4通讯电缆200米。后到鲁增民家,将电缆的铜线抽出拉到汝州市X乡X村卖给王X兴,赃款分获。经物价评估,被盗物品价值2966元。

2006年11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甄振民、鲁增民、平进超、平强、平书卫预谋后,由甄振民携带脚爬、压钳、手工钳锯等作案工具,驾驶甄振民的面包车,到汝州市X乡X村西,盗窃x.4通讯电缆150米。后将电缆的铜线抽出卖给汝州市X乡X村的王X兴,赃款分获。经物价评估,被盗物品价值4012.5元。

2006年12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甄振民、鲁增民预谋后由甄振民携带脚爬、压钳、手工钳锯等作案工具,驾驶甄振民的面包车,到汝州市X乡八里王某北,盗窃x.4通讯电缆240米。后将电缆内的铜线抽出拉到汝州市X乡X村卖给王X兴,赃款分获。经物价评估,被盗物品价值6213.6元。

2006年12月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鲁增民、甄振民、平进超、平书卫、平强预谋后,由甄振民携带脚爬、压钳、手工钳锯等作案工具,驾驶甄振民的红色面包车到汝州市X乡X村西,盗窃x.04通讯电缆150米。后将电缆铜线抽出拉到汝州市区卖掉,赃款分获。经物价评估,被盗物品价值2119.5元。

2007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平进超、甄振民(已判刑)等人驾驶豫x号牌面包车到山西省冀城县X镇X村高速公路工地上,盗窃3X35+1X10国标四芯电缆线200余米。在返回途中被山西警方查获,甄振民、王某某被抓获。经物价评估,被盗物品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同案犯鲁增民、甄振民、平进超的供述,证人王X兴、徐X照、李X、陈X、曲X明、鲁X亮、王X社、呼X军、李X宽的证言,(汝)价证鉴字[2008]字X号、翼认证公[2007]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2008)翼刑初字第X号、(2008)汝刑初字第X号、(2009)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代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x元,下余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张海民

审判员王某辉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