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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宜民一初字第291号原告肖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肖某,男。

被告吴某,男。

原告肖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肖某于2010年5月2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0)宜民一初字第291-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吴某位于宜章县X区(宜房权证城关字第(略)号)住房一套。因本院无法向被告吴某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于2010年6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鹏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肖某庭、黄振球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李某返还借款12.5万元。2010年10月20日,原告肖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宜民一初字第291-X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吴某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08年1月16日向原告肖某借款5万元,同年2月5日借款10万元,分别向原告肖某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以被告吴某购买的汽车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09年底,被告吴某将其所有的汽车出卖,经原告肖某催讨返还了借款2.5万元,其余借款12.5万元,被告吴某至今未予返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吴某同意返还原告肖某借款12.5万元,从2011年10月20日起在每年10月20日前返还借款2.5万元直至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145元,合计2545元,原告肖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鹏伟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肖某庭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国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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