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安阳县金地物资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祝某某、孟某某,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x元。原审被告人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没有同意孟某杰以金地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高源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