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略)-3-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公务员,住(略)。
上诉人夏某甲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377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保恒
审判员廖化宇
代理审判员王巧莉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