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燕,河南北纬(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廖化宇
审判员王德斌
代理审判员王巧莉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