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
被告王某,男。
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国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为:2010年4月27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刘某出具借条借款x元,约定2010年10月27日前归还。被告王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刘某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偿还借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同意偿还原告刘某借款x元,在2011年4月15日偿还原告刘某借款5000元(已兑现),余款x元在2011年10月31日前偿还;
二、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被告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国玉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