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新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某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秋雨文化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北京市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新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某中心(以下简称国新调某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秋雨文化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雨印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g_担任审判长,法官张某新、刘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秋雨印刷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9年,秋雨印刷公司与艺术与设计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术与设计杂志社)签订《承印合同》,由秋雨印刷公司负责制版、印刷艺术与设计杂志社出版发行的《艺术与设计》,秋雨印刷公司根据约定按某、按某、按某履行了制版印刷义务,将该期刊的2009年2月至6月刊按某定的时间和交某方式进行了交某。而国新调某中心经催告,尚余(略)元未支付。2009年12月4日,秋雨印刷公司向国新调某中心发出对账明细表,要求国新调某中心支付上述费用,国新调某中心随后虽然通过往来邮件认可欠款,却至今未付款。秋雨印刷公司认为,合同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国新调某中心不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按某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经秋雨印刷公司多次催要,国新调某中心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秋雨印刷公司有权要求国新调某中心按某定付款并支付违约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国新调某中心支付《艺术与设计》的印前制版费和印刷费共计(略)元,支付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09年11月7日止的违约金31806.51元,支付自2009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某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国新调某中心在一审中答辩称:不认可秋雨印刷公司的诉讼请求。国新调某中心与秋雨印刷公司确实签订了承印合同,但秋雨印刷公司并没有按某合同履行义务,秋雨印刷公司偷换纸张,并没有按某合同约定的纸张某纸,没有达到印刷的质量和目的,秋雨印刷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关于秋雨印刷公司主张某制版费,由于制版工作是由北京秋雨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秋雨公司)完成,秋雨印刷公司只是完成了印刷、装订和运输。秋雨印刷公司仅提供承印合同和自制的明细表,因此目前秋雨印刷公司提交某证据不能证明其全某履行了合同,其诉讼请求不成立。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2009年1月4日,秋雨印刷公司与艺术与设计杂志社签订了一份《承印合同》。在该合同中载明以下内容:甲方为艺术与设计杂志社,乙方为秋雨印刷公司,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印制《艺术与设计》签订本合同。一、印刷品名称为《艺术与设计》2009年度月刊。二、印制明细如下,主刊①成品尺寸为215mm×285mm,②页数为封面4P,内文160P(10个印张),③纸张:封面为金华盛亚粉300g,内文为136P金东(太空梭)亚粉105g,24P金东米色双胶80g;④印刷为封面4+4色,内文136P4+4色,24P1+1色,⑤加工为全某配塑封袋,⑥装订为无线胶装,⑦数量为每期20000—25000本;小册子①成品尺寸为215mm×285mm,②页数为封面4P,内文32P(2个印张),③纸张:封面为金华盛亚粉157g,内文为32P金东(太空梭)亚粉105g;④印刷为封面4+4色,内文4+4色;⑤加工为与主刊配套(配在主刊的任一页中);⑥装订为骑马钉;⑦数量为每期20000—25000本。三、制作要求:甲方提供设计好的版式、图某、电子文件以及录入好的文字档。乙方负责扫描、调某、打数位样、输出菲林、晒版印刷、装订、装塑封袋及配套、装箱、交某(上海与北京两地)。四、印数及价格:1、印前:①扫描每兆0.85元,每张某稿不足10兆按10兆计算;②输出菲林与数码打样,每页45元;③刻光盘每张5元。2、印刷(不含印前费用):主刊每本单价8.05元,小册子每本单价2.03元。3、配套:主刊装塑封袋每本0.20元(含袋子与手工费用),如需再加装其他产品,每增加一样产品加收手续费用0.05元。注:装箱为X层瓦楞纸箱,打井字PP带,1000本保存毛边书,待年底制作合钉本。注:⑴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⑵此报价只含北京、上海两地运输费用,不含其它城市运输费用,其它城市运输费由甲方承担。⑶因甲方原因需重新改版、打样、输出菲林、晒版等,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需重新改版、打样、输出菲林、晒版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⑷如有与以上内容不符,或其它制作要求,需乙方为甲方重新估价,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⑸甲方对印刷数量或印刷规格等提出的修改,乙方不得拒绝,因甲方原因修改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且乙方加工交某时间得顺延。⑹每期印刷开机前,甲方须向乙方出具包括印制要求、数量、单价及相关的具体工艺等内容的书面通知单(即发印单),该通知单须由甲方盖章或由相应的权责人签认方具有效力。在未收到此文件之前并经乙方书面催告后甲方仍未向乙方出具上述文件的,乙方有权停止作业。五、交某时间、地点及运输。1、交某时间:乙方自甲方确认全某数码样后于次日起9日内乙方在北京交某。2、交某地点:刊物根据甲方提供的明细由秋雨印刷公司送到北京与上海两地(地址见甲方提供的详细地址明细),其余刊物交某甲方指定运输公司运输,其运输费用由甲方与运输公司单独核算。3、如甲方在杂志中加入新的工艺、新的设计的,须在电子文档打样到达乙方前,在价格及交某时间上与乙方沟通确认,如因甲方未能及时定下生产工艺或生产工艺过于复杂而造成的退迟交某,交某期可顺延。六、交某及验收:乙方全某印制完成后通知甲方指定的运输公司到厂提货,并当场点清交某数量。甲方收到乙方交某的印刷品后,如对印刷品的质量有异议,应在收到印刷品的7天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完全某受乙方交某之印刷品。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前述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产品,以作为甲乙双方确定责任的依据。七、付款方式:甲方应于每个印件交某之日起计算后90日内付清乙方相应账款。如甲方延期付款则须以逾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某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同时乙方有权停止此后的印刷。如甲方未按某同约定时间付款,逾期每日应按某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八、质量要求:1、乙方应当依甲方签认之彩样付印,乙方开机生产前校车调某时,甲方除应提供标准色样品给乙方作为规范,并应指派人员到场签样,如甲方不指定,或未依期/时到达,则由乙方指定专业人员负责签样,甲方不得于完成生产后,籍故拒绝执行本合约中甲方应负之义务。印刷颜色、装订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印刷品与商标包装物的质量标准。2、样张某如有差错,甲方签样时未批出修改,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3、甲方发稿时间推迟造成的,乙方工期可作相应顺延。如遇节假日或增加印数及内容等不可预见的原因,不能准时出刊,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更改后的出刊时间。4、因乙方管理或工作环节出现问题而导致残书(包括缺页、多页、散页等)或缺少数量的,乙方应随时给予调某和补齐,如不能正常调某残书和缺少数量的总数量超过当次印刷总数的千分之一的,则乙方应按某残书和缺少总数量的印制单价为依据,计算减少报酬金额。九、相关责任:1、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印刷物如版权等一切皆应符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若因甲方提供的印刷物内容或归因于甲方原因造成印刷品侵犯国家或第三者利益时,甲方应自行负责或在乙方对外负责后承担乙方对外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他人赔偿的损失,以及乙方为解决纠纷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支出。2、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印之印刷品系出版物,甲方须按某律规定于签约同时提供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准印证,如甲方未能及时提供,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之履行,且甲方仍应承担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已备纸张某购回业务。3、纸张某格非乙方所能控制,若纸张某格波动(上调某下调),乙方应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并提供书面证明,在纸张某格浮动在100元/吨以上时,价格按某应比例调某。4、为了每期有足够的纸张某量,乙方必须保证1个月印数的用纸安全某存。如因各种原因甲方终止与乙方的印刷合作或换纸印刷,需提前1个月对乙方书面提出并获得乙方书面确认,或买断乙方为甲方所备的特殊纸张,否则甲方须承担乙方购纸的损失。5、客户如系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者,其签约代表人于代表该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委托本司承印印件时,其因而对本司所负之债务,该签约代表人应以其个人身份,负连带担保之责任。6、双方对本合同中对方所有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该等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透露本合约的存在,以及透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第三方的商业运作及细节有关的、或猜测与本合同有联系的消息及信息,除非该种消息与信息已成为人尽皆知的事实。
2、2009年2月10日,秋雨印刷公司与北京秋雨公司向艺术与设计杂志社以传真方式发送了结算单,该结算单中记载《艺术与设计》09-2期主刊及小册子的制作费用为8014元,印刷费用为194634元,合计为202648元,艺术与设计杂志社负责人签字确认。
3、2009年3月16日,秋雨印刷公司与北京秋雨公司向艺术与设计杂志社以传真方式发送了结算单,该结算单中记载《艺术与设计》09-3期主刊及小册子的制作费用为8197元,印刷费用为198769元,合计为206966元,艺术与设计杂志社负责人签字确认。
4、2009年4月10日,秋雨印刷公司与北京秋雨公司向艺术与设计杂志社以传真方式发送了结算单,该结算单中记载《艺术与设计》09-4期主刊及小册子的制作费用为11438元,印刷费用为201586元,合计为213024元,艺术与设计杂志社负责人签字确认。
5、2009年5月13日,秋雨印刷公司与北京秋雨公司向艺术与设计杂志社以传真方式发送了结算单。该结算单中记载,《艺术与设计》09-5期主刊封面使用纸张某紫兴无光铜300克,内文136P使用晨鸣无光铜105克,内文24P使用金花盛米色双胶80克,小册子封面4P使用晨鸣无光铜157克,内文32P使用晨鸣无光铜105克。该期主刊及小册子的制作费用为15743元,印刷费用为200639元,合计216382元。
6、2009年6月11日,秋雨印刷公司与北京秋雨公司向艺术与设计杂志社以传真方式发送了结算单,该结算单中记载《艺术与设计》09-6期主刊及小册子的制作费用为10942元,印刷费用为210255元,合计为221197元。
7、上述五期《艺术与设计》杂志制作费及印刷费共计(略)元。艺术与设计杂志社未向秋雨印刷公司支付上述费用。
8、一审庭审过程中,国新调某中心提出秋雨印刷公司在印制过程中存在偷换纸张某行为,不同品牌的纸张某间存在价格差异。国新调某中心并就此问题提出价格鉴定申请,申请对《艺术与设计》杂志第09-5期主刊和小册子的印刷纸张某格进行鉴定。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于2011年8月26日出具了编号为京评(涉)字2011第X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的评估结论:经运用市场法评估,评估对象约定用纸的市场价格为142047元,评估对象实际用纸的市场价格为122115元。
9、另查,艺术与设计杂志社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主办单位为国新调某中心。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秋雨印刷公司提交某承印合同、交某、结算单、发票;国新调某中心提交某承印合同、公证书及期刊;当事人陈述意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秋雨印刷公司与艺术与设计杂志社之间形成的《承印合同》,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由于艺术与设计杂志社自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主办单位国新调某中心应当对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涉及本案的合同中对印刷品的具体规格、制作要求、制作费用、付款方式等方面均有详细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均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依据现有证据显示,秋雨印刷公司根据上述合同为艺术与设计杂志社制作印刷了共5期杂志,并产生了制作费、印刷费共计(略)元。同时,秋雨印刷公司在印刷过程中存在未使用约定纸张某情节。该院认为秋雨印刷公司未使用约定纸张某行为,属于对《承印合同》相关条款的违反,系违约行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国新调某中心的申请,该院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相关纸张某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实际用纸市场价格低于约定用纸的市场价格,两者的差额为19932元。该院认为秋雨印刷公司应当对其上述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即在其总印刷费中扣减19932元。现秋雨印刷公司要求支付印刷费(略)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部分支持。秋雨印刷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国新调某中心主张某于秋雨印刷公司偷换纸张某致印刷的质量和目的无法实现的答辩意见。根据《承印合同》中交某和验收条款的约定:“甲方收到乙方交某的印刷品后,如对印刷品的质量有异议,应在收到印刷品的7天内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完全某受乙方交某之印刷品。”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艺术与设计杂志社在收到每期杂志后,均在7日内向秋雨印刷公司提出过相关质量异议。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国新调某中心并未提供证明存在印刷质量问题的证据材料,亦未申请进行印刷质量的鉴定。该院认为秋雨印刷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存在使用不符合同约定纸张某行为,但并不意味必然存在印刷质量问题,故该院对国新调某中心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国新调某中心主张某版工作是由北京秋雨公司完成,故秋雨印刷公司无权主张某部分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鉴于《承印合同》中约定“乙方负责扫描、调某、打数位样、输出菲林、晒版印刷、装订、装塑封袋及配套、装箱、交某(上海与北京两地)。”同时,合同中还约定由艺术与设计杂志社向秋雨印刷公司支付全某款项。综上,应认定秋雨印刷公司承揽的工作内容中包括制版等一系列工作。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涉及本案争议的5期杂志的印前制版工作均由北京秋雨公司完成,艺术与设计杂志社对此情节应属明知,截至本次诉讼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故该院认为基于《承印合同》的相对性,艺术与设计杂志社应当向秋雨印刷公司履行支付印前制版的相关费用,国新调某中心的上述答辩意见该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国新调某中心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秋雨印刷公司一百○四万○二百八十五元;二、国新调某中心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秋雨印刷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一百○四万○二百八十五元为基数,按某日万分之五,自二○○九年九月八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秋雨印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国新调某中心未按某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国新调某中心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本案涉及的四期杂志没有按某合同约定用纸,秋雨印刷公司构成违约,国新调某中心有权要求减少报酬。《艺术与设计》(英文x)杂志印刷用纸依据合同约定由秋雨印刷公司提供,且约定了“质优价高”的金东纸,而秋雨印刷公司对涉案的五期杂志中有四期(2、3、4、5)使用了“质次价低”的非合同约定纸,损害了专业杂志的品质。2010年4月14日。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纸品鉴定报告,鉴定结果:《x》2009.2、2009.3、2009.4、2009.5这四本杂志内页非我司纸品。国新调某中心也向一审法院提交某纸品鉴别申请,希望法院委托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对纸品进行鉴别,而一审法院没有委托鉴别,也没有认定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纸品鉴定结论》,希望二审法院委托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的杂志进行纸品鉴别,或直接认定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纸品鉴定结论》这一客观有效证据。秋雨印刷公司采用欺诈手段,偷换纸张某行为,国新调某中心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常规验收方法和收货期限内验收发现,必须依据专业技某判断。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纸品鉴定报告,确定了四期杂志存在非合同约定金东纸张,这一证据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客观、合法有效,应予认定。这还可以进一步认定,秋雨印刷公司偷换用纸的行为首先构成根本违约。四期(每期2万元左右)的纸张某价,参考“价格评估报告书”对其中一期的价格鉴定结论,共8万元左右,应从诉讼请求中扣除。二、印前工作是北京秋雨公司完成的,这是另一法律关系,秋雨印刷公司无权代替其主张某利。合同虽有“印前”的约定,但因秋雨印刷公司没有“印前”的资质和技某及人员等,没有实际履行、该“印前”工作实际履行人为北京秋雨公司,与秋雨印刷公司无关。结算时也是由北京秋雨公司提出且开出增值税发票、依据秋雨印刷公司自行分割的五期杂志“制版费”(印前)合计为209563元,不应由秋雨印刷公司主张某利,应从诉讼请求中扣除。三、印刷工作由他人完成,秋雨印刷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出现的未按某同约定用纸和印刷质量等问题,秋雨印刷公司应承担责任。从秋雨印刷公司提交某交某、发票核收单、电子邮件看,实际履行印刷合同的主体是秋雨印刷(上海)有限公司。秋雨印刷(上海)有限公司与秋雨印刷公司并非同一主体,两者均是独立法人。加工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秋雨印刷公司未用自己的设备、技某、劳力完成承揽工作,未经国新调某中心同意,擅自将承印合同的主要内容转移给了秋雨印刷(上海)有限公司,秋雨印刷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秋雨印刷公司应对秋雨印刷(上海)有限公司完成的工作承担违约责任。四、秋雨印刷公司违约,国新调某中心有权要求赔偿。国新调某中心委托印刷杂志“按某售量定印数”,每期印数不同,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均可销售完。但因秋雨印刷公司故意违约,长期出现印刷质量和偷换纸张某为,导致杂志销售受阻,累计退货14333册,每册25元,合计实际损失358325元。国新调某中心有权要求秋雨印刷公司予以赔偿。五、国新调某中心有顺序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依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秋雨印刷公司先行违约导致国新调某中心财产和商誉受损,在违约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国新调某中心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构成违约。上诉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秋雨印刷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某的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艺术与设计杂志社与秋雨印刷公司签订的《承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艺术与设计杂志社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主办单位为国新调某中心,故相关权利义务应由国新调某中心承担。
第一,关于双方争议的2009年第2、3、4、5期杂志的用纸问题。本院认为,因艺术与设计杂志社负责人已对第2、3、4期杂志的结算单予以了签字确认,故现国新调某中心主张某述三期杂志未按某同约定用纸,本院不予支持。艺术与设计杂志社对于第5期杂志的结算单未予确认,且依据一审法院调某证实秋雨印刷公司在该期杂志印刷过程中存在未使用约定纸张某情节,一审法院根据国新调某中心申请,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纸张某格进行了评估,并在总印刷费中将实际用纸市场价格与约定用纸市场价格的差额予以了扣减,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国新调某中心以案外人名义自行要求纸张某产厂家所作纸品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且国新调某中心在一审中仅申请了价格鉴定,其在二审中要求进行纸品鉴别,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印前工作问题。国新调某中心认为印前工作是由北京秋雨公司完成的,故印前费用不应由秋雨印刷公司主张。本院认为,《承印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扫描、调某、打数位样、输出菲林、晒版印刷、装订、装塑封袋及配套、装箱、交某(上海与北京两地)。”同时,合同中还约定由艺术与设计杂志社向秋雨印刷公司支付全某款项。故应认定秋雨印刷公司承揽的工作内容中包括制版等一系列工作。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涉及本案争议的5期杂志的印前制版工作均由北京秋雨公司完成,艺术与设计杂志社对此情节应属明知,且未提出异议。故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艺术与设计杂志社应当向秋雨印刷公司履行支付印前制版的相关费用。国新调某中心要求扣除印前费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承印合同的履行主体问题。国新调某中心认为秋雨印刷公司擅自将承印合同的主要内容交某秋雨印刷(上海)有限公司完成,构成根本违约。本院认为,国新调某中心在一审中未就合同履行主体提出异议,其二审提出该项主张,但未提交某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印刷质量导致杂志滞销的问题。本院认为,《承印合同》关于交某和验收约定:“甲方收到乙方交某的印刷品后,如对印刷品的质量有异议,应在收到印刷品的7天内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完全某受乙方交某之印刷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艺术与设计杂志社在收到每期杂志后,均在7日内向秋雨印刷公司提出过相关质量异议。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国新调某中心亦未提供证明存在印刷质量问题的证据材料,亦未申请进行印刷质量的鉴定,故国新调某中心要求秋雨印刷公司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五,关于国新调某中心主张某使顺序履行抗辩权的问题。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显示,在双方争议的2009年第2、3、4、5期杂志中仅有第5期存在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纸张某行为,相关差额一审法院在总印刷费中已予以扣除,而国新调某中心拖欠其他三期印刷费用亦未支付,故其主张某使顺序履行抗辩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国新调某中心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六百二十八元、评估费四千二百六十元,由上海秋雨文化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五百五十八元(已交某),由国新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某中心负担一万四千三百三十元(已交某四千二百六十元,剩余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某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二百七十九元,由国新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某中心负担(已交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g_
审判员张某新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