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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1月4日和2月7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继续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某某,福建城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林某驾驶闽x号轻型普通货车自泉州往仙游方向行驶,2时27分,行经324国道x+0M路段,在路右非机动车道内追尾碰撞前方同向由被害人陈元的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陈元的当场死亡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林某驾驶闽x号轻型普通货车逃逸。经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元的因车祸致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万元,并取得其家属的谅解。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林某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另查明,(略)司法局及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愿意对其承担帮教责任,落实监管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投案证明、赔偿协议、收某、谅解书、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人张f、高小泉、林某标、黄美珍、郑伟嵩、梁齐攀、郑明良的证言,被告人林某的供述,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并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且有关部门愿意对其承担帮教责任、落实监管措施,被害人家属也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可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关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三某、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某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某。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章建育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章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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