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男。
被告谷某,男。
被告兰某,男。
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与被告谷某、兰某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国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为:2009年8月13日,被告谷某向原告吴某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1年,即借款期限从2009年8月13日至2010年8月13日,被告兰某将其位于宜章县X镇X街房屋的房产证交与原告吴某作抵押,并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中签字,但双方未到宜章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谷某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至原告吴某诉讼时止,尚欠原告吴某6.5万元借款。原告吴某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6.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谷某所欠原告吴某借款x元,被告谷某同意在2010年11月15日前偿还x元,余款x元从2010年12月15日起,每月偿还5000元直至偿还清止;
二、被告兰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案件受理费712.5元(已减半),被告谷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国玉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国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