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
被告张x。
原告李x诉被告张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桂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发现被告性情各异,并且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和女儿不予接纳,原告长期寄居娘家,双方夫妻关系一直十分紧张。为此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返还陪嫁财物,并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部分不属实,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认可与原告有冲突和矛盾,但表示自己愿改正错误,与原告和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但原告有与前夫所生女儿婚后随原、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有一定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所述关于夫妻感情破裂事实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于离婚诉讼,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按照本院在本案中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桂伟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申星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