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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矿业公司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矿业公司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25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婚生子李某庆,随原告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婚生子李某庆自2010年1月起由被告自行抚育至经济独立时止。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英亮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马明霞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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