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矿业公司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矿业公司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25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婚生子李某庆,随原告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婚生子李某庆自2010年1月起由被告自行抚育至经济独立时止。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英亮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马明霞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